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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3102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峰凌与朱东红、冯惠青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峰凌,朱东红,冯惠青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3102号原告陈峰凌,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西陈村1组。委托代理人喻标,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朱东红,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207号603室。被告冯惠青,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207号6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峰凌诉被告朱东红、冯惠青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峰凌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峰凌撤回对被告冯惠青的起诉。审判员  厉茂兴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余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