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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02806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屈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长民初字第02806号原告屈某。被告马某。原告屈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关系尚好,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不和,后被告在原告去外地打工期间被告携带次子离家外出已十余年,至今既无音讯,又无下落,致使自己和孩子生活困难,夫妻感情破裂,现起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抚养长子,被告抚养次子。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有二子,长子屈育斌(1992年11月4日出生),次子屈小斌(1994年7月14日出生)。嗣后,原、被告常因家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不和,婆媳关系不睦,原告打骂被告。1996年12月26日原告去山西省临汾市矿上打工,被告在原告打工走后的第二���携带次子屈小斌私自离家外出,后原告多方寻找没有被告任何音讯,至今下落不明,致使原告及孩子生活困难,另查明,夫妻无共同财产,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诉讼期间本院于2010年7月28日公告传唤被告到庭应诉,被告未能到庭应诉,故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已二十余年,婚后感情一般,生有两子,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应予协商解决,相互谅解,和睦相处,但原告与被告发生纠纷后,原告打骂被告,夫妻关系不和,婆媳关系不睦。后被告在原告去外地打工期间携带次子私自外出不归,原告多方寻找既无音讯又无下落,至今已有十四年,给原告及孩子在生活上造成极大困难,在精神上造成痛苦,应依法确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支持。故为了稳定婚姻家庭秩序,保障公民婚姻自由,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屈某与被告马某离婚。二、婚生长子屈育斌由原告抚养,次子屈小斌由被告抚养。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陈国栋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