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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二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东新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捷力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东新物流有限公司,西安捷力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二初字第1049号原告长沙东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并镇桃花村嘉业物流公司停车场内。注册号:430191000007927。法定代表人刘长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年生,上海创远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丽君,上海创远律师事务律师。被告西安捷力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文景北路**号。注册号:610132100001345。法定代理人徐印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京玲,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东新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捷力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1月1日愿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东新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东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5532.50元,下余5532.5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允之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徐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