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指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李某、郑某甲与郑某乙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指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郑某甲。被执行人:郑某乙,本院在执行(2007)余民一初字第2863号李某、郑某甲与郑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情绪激动,因强制执行可能会引起不稳定因素,本案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郑某乙应将房间分割后交申请人李某,承包地三分之二及相关财产给申请人李某、郑某甲。尚应支付法院受理费1700元、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指字第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王 治 军代理审判员 王 传 亭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