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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邓伦华与沈可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伦华,沈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617号申请执行人邓伦华,男,1971年4月8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湖北省沙洋县毛李镇黄湾村,现住慈溪市观海卫镇南门菜场。被执行人沈可明,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观海卫镇新泽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邓伦华与沈可明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沈可明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邓伦华也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沈可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沈可明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邓伦华借款40000元,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800元,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61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杜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