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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吴新与成都市九五印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成都市九五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吴新,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南灯巷。委托代理人谢超文,男,194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成都市九五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路四段9号2幢8层5号。法定代表人丁云,成都市九五印务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新与被告成都市九五印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新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金国人民陪审员  朱晓波人民陪审员  张 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春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