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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即民初字第4469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孙召宗与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召宗,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服务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即民初字第4469号原告孙召宗。委托代理人王宣业。被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服务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172号。法定代表人唐元亭,主任。委托代理人兰卫孝,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召宗与被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1月4日,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召宗撤回对被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服务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召宗负担。审判员  宋金修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江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