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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执仲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仲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张妮。执行人 陕西森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林科技产业园4号楼6号。法定代表人崔中利,该公司董事长。张妮与陕西森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09)第2343号裁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裁定将被执行人陕西森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泾河工业园区泾渭东路天正花园B座2-4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张妮名下,并为申请执行人张妮执行交房违约金及利息3734.6元、仲裁费1900元。至此,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09)第234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商超审判员苟卫民代理审判员吴建平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杨昊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