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麟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麟民初字第156号原告闫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宋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宋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自二〇〇五年十月以来,一直居住于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唐家村,长期居住地在上述地区,故本案应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宋某某的住所地虽在麟游县桑树塬乡桑树塬村,但经常居住地却在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本案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宋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剑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