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古剑农与陈德志、梁火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剑农,陈德志,梁火兰,陈卓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741号原告古剑农,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身份证号码:×××1271。委托代理人黄颂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陈德志,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身份证号码:×××1277。被告梁火兰,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身份证号码:×××132X。被告陈卓权,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身份证号码:×××1278。本院在审理原告古剑农诉被告陈德志、梁火兰、陈卓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三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剑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7元,减半收取1058元,由原告古剑农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员 廖鑑财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