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民张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赵亚莉与辛朱学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利,辛朱学,辛刚,王秋香,辛天涯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张初字第638号原告赵亚利,女,195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安鹏,男。被告辛朱学,男,194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辛刚,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秋香,女,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辛天涯,男,199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辛刚,身份同前,系辛天涯之父。法定代理人王秋香,身份同前,系辛天涯之母。共同委托代理人朱铁锁,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亚利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亚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150元,剩余1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薛红安代理审判员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