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商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金华加贝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蔡玲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加贝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蔡玲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947号原告:金华加贝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074544-3)。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路811号5楼501-509室。法定代表人:贺拥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攀,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告:蔡玲飞,女,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大洋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加贝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玲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加贝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加贝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1元,减半收取520.5元,由原告金华加贝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袁士增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