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芝执字第2499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隋延岑与张春广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延岑,张春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芝执字第2499号申请执行人隋延岑,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张春广,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芝民综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春广在芝罘区北岛办事处大疃居民委员会有股权红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春广在芝罘区北岛办事处大疃居民委员会有股权红利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大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