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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2660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钟某甲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灞民初字第2660号原告钟某甲。被告潘某。原告钟某甲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亚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甲、被告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甲诉称,其与被告相识后,仓促结婚,双方的婚姻基础薄弱,结婚后,因被告疑心重,且在双方闹矛盾期间离家出走,给原告造成很大的伤害,至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钟某乙由原告自行抚养;无共同财产和外债。被告潘某承认与原告相处中,自己因误会与原告产生纠纷且于2010年9月12日离家数日属实。辩称,因太爱原告,又表达方式不当,导致本次离婚诉讼。今后愿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自己表达自己对原告的感情,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7年2月17日生一女,取名钟某乙。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中,偶有摩擦。2010年夏季,因原告更换了手机号,导致被告不必要的猜忌,双方发生矛盾。之后,双方又因沟通不当,导致被告离家数日,原告不能谅解,导致本次诉讼。庭审中,被告表示深爱原告,愿以实际行动赢得原告的谅解,现不同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处近一年,方登记结婚,婚后养育了女儿钟某乙,应认定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2010年夏季以来,双方虽有矛盾,但尚不足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依法不予准许。原告应以家庭为重,不应坚持离婚诉讼。被告亦应通过此事,学会理性的处理家庭纠纷,做一名对家庭、妻女有担当的好丈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钟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给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亚齐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答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