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瑞商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张其光与浙江省泰顺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王孝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其光,浙江省泰顺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王孝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304号原告:张其光。被告:浙江省泰顺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延肖。被告:王孝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其光与被告浙江省泰顺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其光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其光撤回对被告浙江省泰顺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王孝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其光负担(已预交;原告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还其余预交的275元受理费)。审判员  涂波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林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