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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锡滨民初字第1385-3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邱健雄与皮雄伟、丁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健雄,皮雄伟,丁文,苏忠晴,肖清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锡滨民初字第1385-3号原告邱健雄。委托代理人杨敏栋(受邱健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皮雄伟。被告丁文。被告苏忠晴。被告肖清萍。委托代理人钱群(受皮雄伟、丁文、苏忠晴、肖清萍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健雄诉被告皮雄伟、丁文、苏忠晴、肖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邱健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健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800元,由邱健雄负担。审判员  尤曦红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蒋 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