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侯民初字第3554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柏林、宋于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柏林,宋于先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3554号原告四川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南。被告柏林。被告宋于先。本院审理原告四川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柏林、宋于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柏林、宋于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3990元,减半收取1995元,由原告四川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武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雷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