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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豪鑫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豪鑫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230号原告:嘉善豪鑫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品观。委托代理人:黄庆红。被告: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芳。委托代理人:高建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豪鑫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豪鑫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豪鑫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豪鑫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63元,减半收取3932元,财产保全费2795元,合计6727元,由原告嘉善豪鑫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