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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侯民初字第4371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胡兴国与刘秀珍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兴国,刘秀珍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4371号原告胡兴国。被告刘秀珍。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兴国与被告刘秀珍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兴国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秀珍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兴国向本院提出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兴国撤回对被告刘秀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胡兴国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