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三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吴永利、曹雯诉被告西安陆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利,曹雯,西安陆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三初字第1597号原告吴永利,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曹雯,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文波,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被告西安陆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路137号。法定代表人闵海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利、曹雯诉被告西安陆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利、曹雯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利、曹雯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 郑惜今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沈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