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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民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周恩贵与奉化市飞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恩贵,奉化市飞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1682号原告:周恩贵,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现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奉化市飞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832002411),住所地:奉化市松岙镇海沿村。法定代表人:许兰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林,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宁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恩贵与被告奉化市飞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恩贵撤回对被告奉化市飞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聂宗莲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周立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