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坊法执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安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秀军、葛秋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安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秀军;葛秋芹;郭衍喜;郭衍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坊法执字第898号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秀军。被执行人葛秋芹。被执行人郭衍喜。被执行人郭衍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秀军、葛秋芹、郭衍喜、郭衍敬(2010)坊峡商初字第20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案款5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秀军、葛秋芹、郭衍喜、郭衍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又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坊峡商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张建文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林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