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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02794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长民初字第02794号原告刘某。被告向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小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2006年以来性格大变,谩骂原告父母,也不管原告及孩子的生活,又外出二年有余,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自己起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男到女家,婚后感情一般,生有一子一女。儿子刘栋(2001年8月4日出生),女儿刘嘉会(2008年7月25日出生)。原、被告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外出在外地矿上打工,平时很少回家照管孩子及父母。2005年5月儿子被水烫伤住院治疗,原告要求被告回家给儿子治病,被告一直未回。且有时在家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打骂原告,为此原告于2007年7月诉讼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10月初被告回家,经中人刘忍利调解,被告表示愿意改正,原告撤回起诉,同年10月20日被告又外出打工,至今未回两年有余,期间只是电话联系,但不知被告身处何地,被告又不回家照管原告及孩子的生活,也不给家中寄钱,致使原告及孩子生活困难,另查明,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现原告再次起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期间本院于2010年7月28日公告传唤被告到庭应诉,被告未能到庭应诉,故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有一子一女,理应和睦相处,互相体贴照顾,尊敬父母。但被告婚后外出打工平时很少回家照管原告及孩子,也未很好履行夫妻义务,缺乏家庭责任感,给原告的生活带来困难。期间,虽经亲友从中调解,被告表示愿意悔改,而外出打工后仍然不照管家中也不给原告寄钱,只给原告有时电话联系,但不告知原告他身在何处,并又外出二年有余而不归,应依法确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支持。为了稳定婚姻家庭秩序,保障公民婚姻自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向某离婚。二、婚生子女刘栋、刘嘉会由原告抚养。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陈国栋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