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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长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陆科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陆科军,余姚市亚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625号原告:陈长明。委托代理人:方武,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住所余姚市舜水南路28号。代表人:胡静波,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铱灵。被告:陆科军。被告:余姚市亚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余姚市阳明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利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茅冠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明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陆科军、余姚市亚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长明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余姚市亚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长明撤回对被告余姚市亚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徐 斌审 判 员  童平凡审 判 员  鲁裕泉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郑 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