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商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洪全与胡芬芬、顾圣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全,胡芬芬,顾圣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商初字第1051号原告:王洪全。被告:胡芬芬。被告:顾圣玉。委托代理人:潘峰,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全与被告胡芬芬、顾圣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全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819元,减半收取8909.50元,由原告王洪全负担。审 判 长 翁 羽审 判 员 翁华杰代理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朱 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