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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商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洪全与胡芬芬、顾圣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全,胡芬芬,顾圣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商初字第1051号原告:王洪全。被告:胡芬芬。被告:顾圣玉。委托代理人:潘峰,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全与被告胡芬芬、顾圣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全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819元,减半收取8909.50元,由原告王洪全负担。审 判 长  翁 羽审 判 员  翁华杰代理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朱 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