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再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谢公市、姚燕与谢公市、姚燕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谢公市,姚燕,蔡以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再字第213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谢公市。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姚燕。原审被告:蔡以安。申诉人谢公市因与被申诉人姚燕、原审被告蔡以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09)温瑞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9)28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10)浙温民抗字第120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再审期间,申诉人谢公市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为由,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天舜审 判 员 林丽宏代理审判员 朱阳娇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黄欢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