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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再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谢公市、姚燕与谢公市、姚燕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谢公市,姚燕,蔡以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再字第213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谢公市。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姚燕。原审被告:蔡以安。申诉人谢公市因与被申诉人姚燕、原审被告蔡以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09)温瑞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9)28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10)浙温民抗字第120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再审期间,申诉人谢公市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为由,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天舜审 判 员  林丽宏代理审判员  朱阳娇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黄欢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