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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张万林与肖若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林,肖若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422号原告:张万林,被告:肖若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林与被告肖若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4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万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2元,减半收取711元,由原告张万林负担。审判员  蔡木义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林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