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卡尔玛港口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宁波亿流仓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卡尔玛港口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宁波亿流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46号原告:卡尔玛港口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号:310115400041395)。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华申路191号第一层全部位。法定代表人:LOHSWEEPENG,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雯、倪海荣,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宁波亿流仓储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67433)。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崂山路7号。法定代表人:高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勇、付舟玲,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卡尔玛港口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亿流仓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亿流仓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卡尔玛港口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卡尔玛港口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19元,减半收取2159.50元,鉴定费30000元,合计32159.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青宝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徐 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46号原告:卡尔玛港口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号:310115400041395)。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华申路191号第一层全部位。法定代表人:LOHSWEEPENG,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雯、倪海荣,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宁波亿流仓储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67433)。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崂山路7号。法定代表人:高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勇、付舟玲,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卡尔玛港口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亿流仓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亿流仓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卡尔玛港口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卡尔玛港口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19元,减半收取2159.50元,鉴定费30000元,合计3215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陈青宝二○一○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徐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