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柴商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昆亭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昆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柴商初字第388号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号:31000000024419)。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588号。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元建,男,195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昆亭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67121565-1)。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昆亭村。法定代表人:刘鹏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奥众服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