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2727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陈根秀诉张义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根秀,张义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727号原告陈根秀,女,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潘伟,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义文,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现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根秀诉张义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根秀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根秀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根秀撤回起诉。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肖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