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国鼎担保有限公司与台州金海马家具有限公司、浙江伴字鞋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国鼎担保有限公司,台州金海马家具有限公司,浙江伴字鞋业有限公司,玉环潘氏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450号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国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新世纪大厦1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海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锡平,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金海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清港镇上湫村。法定代表人金云斌,董事长。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伴字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清港镇群兴路。法定代表人潘寿淼,董事长。被告(反诉原告)玉环潘氏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清港镇烧瓦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海松,董事长。第二、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荣,上海市丰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国鼎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金海马家具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浙江伴字鞋业有限公司、玉环潘氏家具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反诉原告浙江伴字鞋业有限公司、玉环潘氏家具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反诉。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浙江伴字鞋业有限公司、玉环潘氏家具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浙江国鼎担保有限公司、原诉被告台州金海马家具有限公司的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15400元,减半收取7700元,由反诉原告浙江伴字鞋业有限公司、玉环潘氏家具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罗明国人民陪审员 林云彪人民陪审员 黄友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黄春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