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商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庄嗣建与宁波市龙腾世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嗣建,宁波市龙腾世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015号原告:庄嗣建(身份证号码:330206197501104615),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宁波市龙腾世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139953-1),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朝晖路273号南1-89。法定代表人:白敏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嗣建与被告宁波市龙腾世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嗣建撤回对被告宁波市龙腾世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贝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