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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三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西电高压电瓷电器厂诉被告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西电高压电瓷电器厂,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三初字第1733号原告西安西电高压电瓷电器厂,住所地西安市大兴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孙祥锦,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任丽,该厂工作人员。被告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秦皇岛路38号。法定代表人石彩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西电高压电瓷电器厂诉被告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管辖权问题,原告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西电高压电瓷电器厂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西电高压电瓷电器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周 荣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红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