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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聊东执恢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聊城市钢联网络科技中心与周红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钢联网络科技中心,周红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聊东执恢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钢联网络科技中心,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油厂门西。法定代表人代仁冰,经理。被执行人周红记,男,197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聊城市。本院于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作出(2010)聊东执恢字第20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红记的鲁P×××××号扬子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应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P×××××号扬子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敬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