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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3135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吴金超与绍兴三锦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3135号原告吴金超。委托代理人魏志华。被告绍兴三锦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贤。委托代理人何伟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超诉被告绍兴三锦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超撤回对被告绍兴三锦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茹亮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