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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再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黄庆明、张汝进等与黄庆明、张汝进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庆明,张汝进,黄森林,金翠珠,吴爱月,杨继兴,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再字第184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黄庆明。申诉人(原审被告):张汝进,汉族,住瑞安市飞云镇林垟西湖村。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黄森林。原审被告:金翠珠。原审被告:吴爱月。原审被告:杨继兴。申诉人黄庆明、张汝进与被申诉人黄森林、原审被告金翠珠、吴爱月、杨继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4日作出(2007)瑞民初字第30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庆明、张汝进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9)291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起抗诉。本院依法作出(2010)浙温民抗字第125号民事裁定,对本案予以提审。本院再审过程中,已依法向申诉人张汝进公告送达缴费通知书,但张汝进未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申诉人黄庆明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瑞安市人民法院(2007)瑞民初字第304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判员  郑洁民审判员  周林环审判员  林丽宏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欢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