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执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0-11-0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西安西大街支行与陕西千层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西安西大街支行,陕西浩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正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吉庆科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千层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7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西安西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号。负责人朱建平,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明霞,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宇成,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浩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雅荷花园A21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正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雅荷花园A21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吉庆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菊花园17号6层A座。法定代表人张诚义,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千层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户县草堂旅游度假区草堂镇平堰下村。法定代表人穆亚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浩公、何海深,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西安西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浩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正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吉庆科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千层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碑民三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碑民三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