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终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0-11-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源支公司撤诉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源支公司,岳春莲,山西长沁煤焦有限公司,孙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终字第00843号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源支公司。住所地:沁源县沁河镇桥西街**号。法定代表人任怀胜,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岳春莲,女,汉族,1967年8月25日出生,山西省沁源县王陶乡王头村人,现住本村,务农。被上诉人山西长沁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沁源县王和镇古寨村。法定代表人张有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孙强,男,汉族,1984年6月6日出生,山西省沁源县赤石桥乡庄儿上村人,现住本村1区37号。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源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岳春莲、被上诉人山西长沁煤焦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孙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沁源县人民法院(2012)沁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源支公司未出庭,被上诉人岳春莲、孙强、山西长沁煤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庭外达成和解,符合法律规定,准予上诉人牛国良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履行。依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牛国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牛国良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凡军代理审判员 冯振旗代理审判员 成艳梅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魏少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