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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6188号

裁判日期: 2010-11-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健身中心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某某,××健身中心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61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健身中心。上诉人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健身中心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宋某某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元,由上诉人宋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雅  媛审 判 员 刘 付 伟 贤代理审判员 黄  铎  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马瑞琳(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