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0-11-0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郑道宝与瑞安市飞云江农场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道宝,瑞安市飞云江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260号原告:郑道宝。委托代理人:郑庆福。被告:瑞安市飞云江农场。法定代表人:孙建明。委托代理人:胡奎、陈周。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道宝与被告瑞安市飞云江农场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道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未预交),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葛建敏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黄鸥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