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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0-11-03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王晓红与刘满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红,刘满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民初字第42号原告王晓红,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高新区。被告刘满海,男,1956年4月24日出生,现住高新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住所地桥西区明德南街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红诉被告刘满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海龙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武彩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