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汉执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0-11-0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刘今阶与胡劲松、吴克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今阶,胡劲松,吴克斌,湖北合发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290号申请执行人刘今阶,男,1959年9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劲松,男,1975年3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克斌,男,1956年12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合发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才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武民二终字第881号民事调解书及武汉市江汉区(2008)汉民一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付4683.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劲松、吴克斌银行存款1910元,或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二、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合发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358.72元,或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审判长 刘 辉审判员 余文庆审判员 周玉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周中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