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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3066号

裁判日期: 2010-11-0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智峰与洪涛财产损害赔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峰,洪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3066号原告张智峰。被告洪涛。原告张智峰诉被告洪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智峰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智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5元,由原告张智峰承担。代理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万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