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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0-11-0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立峰与叶守魁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峰,叶守魁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699号原告:陈立峰,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胡洁,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守魁,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系宁波市锦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沈国辉,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峰诉被告叶守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叶守魁已向慈溪市公安局控告本案原告及借款人戚建立以及本案借据手续经办人陆洪卫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且已被慈溪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立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丁睿智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代书 记员  张 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