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汉执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0-11-0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龚沛雯与范惠兵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沛雯,范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314号申请执行人龚沛雯,女,1964年3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范惠兵,男,1964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0)汉民一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5300元及利息、诉讼费564.50元、执行费5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范惠兵银行存款及有关收入中的46452.5元及利息(具实计算),或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审判长 刘 辉审判员 余文庆审判员 周玉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周中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