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商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0-11-0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茅春浒与沈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春浒,沈张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1193号原告:茅春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晓明。被告:沈张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茅春浒诉被告沈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茅春浒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茅春浒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茅春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茅春浒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代书记员 肫宏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