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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0-11-03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邵金洪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金洪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44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金洪。因本案于2010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金洪犯受贿罪,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旭静、代理检察员韩飞、被告人邵金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邵金洪在担任杭州西湖科技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杭州西湖科技经济园区管委会副主任、杭州西湖科技经济区块管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分管该园区基建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02年1、2月至2009年9月,先后多次收受承接园区工程的赵某、盛某、郑某等人所送的钱财共计价值人民币181800元。具体如下:1、2002年1、2月至2004年12月,被告人邵金洪分四次收受承接园区电力沟体工程的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经理赵某为感谢其帮助所送的钱财共计人民币44000元。(1)2002年1、2月,被告人邵金洪在其办公室,收受赵某所送的人民币20000元;(2)2003年1、2月,被告人邵金洪在其办公室,收受赵某所送的联华超市卡二张,每张价值人民币10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3)2004年1、2月,被告人邵金洪在其办公室,收受赵某所送的联华超市卡二张,每张价值人民币10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4)2004年12月,被告人邵金洪在其办公室,收受赵某所送的人民币20000元;2、2005年1、2月至2007年12月,被告人邵金洪分五次收受承接园区路灯安装和维修工程的杭州虹达照明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严某为感谢其帮助所送的钱财共计人民币22800元。(1)2005年1、2月,被告人邵金洪在其办公室,收受严某所送的联华超市卡一张,价值人民币800元;(2)2006年1、2月,被告人邵金洪在其办公室,收受严某所送的联华超市卡一张,价值人民币1000元;(3)2006年10月,被告人邵金洪在本市文二西路鎏金殿堂门口,收受严某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4)2007年1、2月,被告人邵金洪在其办公室,收受严某所送的联华超市卡一张,价值人民币1000元;(5)2007年12月,被告人邵金洪在本市三墩镇苏嘉路庙堂附近,收受严某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3、2004年4、5月至2005年1、2月,被告人邵金洪分两次收受承接园区一、二、三期道路绿化工程和西园路两侧绿化带工程的杭州五洲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盛某为感谢其帮助所送的人民币20000元。(1)2004年4、5月,被告人邵金洪在本市龙坞镇某茶室喝茶时,收受盛某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2)2005年1、2月,被告人邵金洪在其办公室,收受盛某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4、2004年1、2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邵金洪分五次收受承接园区市政配套工程一期II标段、三期Ⅲ标段工程的挂靠绍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郑某为感谢其帮助所送的钱财共计人民币35000元。(1)2004年1、2月,被告人邵金洪在其办公室里,收受郑某所送的农业银行卡一张,内存有人民币5000元;(2)2005年1、2月,被告人邵金洪在其办公室里,收受郑某所送的农业银行卡一张,内存有人民币5000元;(3)2005年12月,被告人邵金洪在其办公室里,收受郑某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4)2006年1、2月,被告人邵金洪在其办公室里,收受郑某所送的农业银行卡一张,内存有人民币5000元;(5)2006年12月,被告人邵金洪在其办公室里,收受郑某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5、2009年9月,被告人邵金洪在本市申花路兆丰餐饮店门口收受承接园区土方工程及道路工程的沈某甲为感谢其帮助所送的人民币50000元。6、2008年12月,被告人邵金洪在其办公室收受承接园区市政配套工程设计业务的陈某为感谢其帮助所送的人民币6000元。7、2004年1、2月至2005年1、2月,被告人邵金洪分二次收受承接园区市政配套工程的原挂靠杭州市路桥总公司的骆某为感谢其帮助所送的联华超市卡四张,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元。(1)2004年1、2月,被告人邵金洪在其办公室,收受骆某所送的联华超市卡二张,每张价值人民币1000元;(2)2005年1、2月,被告人邵金洪在其办公室,收受骆某所送的联华超市卡二张,每张价值人民币1000元。(二)被告人邵金洪在担任杭州西湖科技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杭州西湖科技经济区块管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分管该园区建设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允许园区承租户杭州现代科技专修学校的临时围墙向园区公共绿地外移约8.5米,将该园区的公共绿地无偿提供给杭州现代科技专修学校使用,于2007年9月至2010年3月,分六次收受该校校长助理吴某为感谢其帮助所送的钱财,共计人民币180000元。1、2007年9月,被告人邵金洪在吴某办公室,收受吴某所送的人民币30000元;2、2008年3月,被告人邵金洪在杭州西湖科技经济园区的道路上,收受吴某所送的人民币30000元;3、2008年9月,被告人邵金洪在吴某办公室,收受吴某所送的人民币30000元;4、2009年3月,被告人邵金洪在杭州西湖科技经济园区的道路上,收受吴某所送的人民币30000元;5、2009年9月,被告人邵金洪在吴某办公室,收受吴某所送的人民币30000元;6、2010年3月,被告人邵金洪在本市三墩镇泰龙饭店,收受吴某所送的人民币30000元。综上,被告人邵金洪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361800元。案发后,被告人邵金洪家属已退清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邵金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严某、盛某、郑某、沈某甲、陈某、骆某、吴某、杨某、沈某乙、陆某、绍某、练某、张兴根的证言、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某、公司某、杭州市西湖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租赁协议书、情况说明、退赃款收据、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金洪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邵金洪自愿认罪,并退清了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金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二、扣押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361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潘 波人民陪审员  王伟刚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