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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0-11-03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蔡志华、周陈兰与赵建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志华,周陈兰,赵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蔡志华。原告周陈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崇成。被告赵建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劼。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志华、周陈兰与被告赵建设确权纠纷一案,原告蔡志华、周陈兰要求撤回对赵建设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志华、周陈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蔡志华、周陈兰负担。审 判 长  缪正坚人民陪审员  王雪梅人民陪审员  林爱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戴成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