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宁力商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0-11-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吕敏与胡柳云、李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敏,胡柳云,李舀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宁力商初字第250号原告:吕敏,6198203017054),汉族,居民,住宁海县长街镇长青中路124号。被告:胡柳云,226197401067357),汉族,农民,住宁海县长街镇双家村丁家。被告:李舀杰,××022619841129657x),汉族,农民,住宁海县长街镇双家村丁家一组××1号。原告吕敏为与被告胡柳云、李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吕敏及被告李舀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柳云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吕敏起诉称,2009年××月7日,被告胡柳云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被告李舀杰为被告胡柳云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后,被告胡柳云仅支付了1个月的利息,本金及此后利息经多次催讨未果,原告现要求被告胡柳云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0000元并支付相应借款利息(自2009年4月7日起按月利率2%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李舀杰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借款人为胡柳云,担保人为李舀杰,落款日期为2009年××月7日,借款金额为××0000元的借条1份,拟证明被告胡柳云于2009年××月7日向原告借款××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及被告李舀杰对前述款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被告胡柳云未作答辩,亦未举证。被告李舀杰答辩称,为被告胡柳云借款提供担保属实,但借款当时借条并未约定借款利息,不同意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其次,借款应由借款人胡柳云先予归还,不足部分再由担保人归还。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胡柳云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被告李舀杰对借条除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以外,其余无异议。经庭审质证,原告自认借条中的借款月利率2%中的“2”系原告向被告胡柳云提供借款后自行在借条上添加的。故本院对借条待证的2009年××月7日被告胡柳云向原告借款××0000元,被告李舀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事实予以认定,对原告拟证的约定借款月利率2%的事实,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2009年××月7日,被告胡柳云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李舀杰在前述借条中签名为被告胡柳云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后,经催讨未果,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如前之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有效,被告胡柳云借款后理应承担归还责任。借条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被告胡柳云应按原告的要求及时归还借款。被告李舀杰自愿为被告胡柳云的借款提供担保,借条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胡柳云归还借款,也可以同时要求被告李舀杰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辩称的借款应由被告胡柳云先予归还其对不足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李舀杰应按连带保证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在被告李舀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柳云追偿。因借款当时双方没有在借条中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柳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吕敏借款××0000元;二、被告李舀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三、被告李舀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柳云追偿;四、驳回原告吕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税务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6014××7××809××00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梁业生审 判 员 胡昌宁代理审判员 杨雯雯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代书 记员 葛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