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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麟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0-11-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吕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吕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麟民初字第144号原告乔某某,男,汉族,个体户。被告吕某某,男,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二○一○年十一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经双方协商,纠纷已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乖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王永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