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麟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0-11-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吕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吕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麟民初字第144号原告乔某某,男,汉族,个体户。被告吕某某,男,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二○一○年十一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经双方协商,纠纷已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乖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王永锋 来源: